云南省江西商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云南省江西商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会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形成内部稽核、职责分明、运作高效、账目清晰的货币资金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承兑保证金、远期支票、承兑汇票以及其他具有有价证券性质的票据等。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三条 商会现金的收入主要包括会员单位会费、银行提现等。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原则上不收取大额的现金,若确实需收取大额现金,必须在当日及时送存银行。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四条 收入和支出管理

1、商会现金的支出主要包括零星开支、银行存现等。财务部对商会内部员工的费用及业务活动费用支出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结算,不直接支付现金。

2、现金支出时,出纳人员凭已签批的原始凭证,按单付款,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以防止重复付款。出纳人员应以实际的支出凭证作为其入账的依据,严禁白条抵库等行为。领款人应在支出凭据(含借支单)上签收确认;

3、商会备用金限额为30000 元,以保证商会临时性的日常开支。出纳负责现金的保管,并合理配置各现钞面值的头寸,以保证正常结算。现金超过限额时,应及时送存银行;现金不足时,应及时提现补充库存现金。

4、出纳应妥善保管现金,所有现金必须存放保险箱内;保险箱密码与钥匙不得对外泄露,由出纳人员保管;若因出纳保管不善或未能辨别钞票真伪而造成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全部赔偿责。

5、出纳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以保证现金的账目的清晰。出纳入账后,及时交会计入账,会计应及时登账核对,登记有关账目,并核销债权债务或记录其他事项。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五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公司账户内,不受特定限制而直接用于公司日常结算的款项,不含具有特定用途的商业汇票保证金、专项应付款等。

第六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

商会对外进行结算,必须以商会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开设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会长核准。银行业务由出纳经办。

第七条 银行存款收入

1、  银行存款的收入主要为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银行存现、其他往来收入等;

2、  银行账户仅适用于本商会经营活动、筹资活动、融资活动有关的业务产生的银行存款收支,严禁其他外单位利用商会账户进行“走账”等行为,更不得利用公司基本户为第三方进行提现等业务。

3、  出纳在办理银行收入时,若为银行汇款单,应每日及时到经办银行收取票据,核实款项;若为支票,应及时办理银行进账手续,登记后及时交会计入账

第八条 银行存款的支出

1、银行存款的支出包括日常支出、业务活动支出、提现、其他往来支出等;

2、出纳在办理银行业务时,根据审批无误的付款单,填写支票、银行进账单、汇款单等银行单据,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印鉴后办理付款。付款经办人、各印鉴保管人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3、出纳应按银行支票书写的有关规则进行填写,收款单位、金额均不得空缺

4、商会对外一律不得开具现金支票。支票开具完毕,交割收款人(或业务经办人)时,需由其在支票头上签收确认。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九条 银行存款的保管及稽核

1、开设银行账户,须在银行预留印鉴。银行印鉴一般应包括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专用章。

2、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由商会秘书长保管,印鉴保管人对所保管的印鉴非特别批准和允许,不得用于办理与银行收支无关的业务。

3、出纳为银行账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银行账户支票的申购、保管以及资金动态、账户信息的管理等。

4、出纳应逐日登记银行日记账,日清日结,保证银行存款账目的清晰,月末将银行对账单(或能证明账户发生额及余额的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转会计。会计应对银行存款的每一笔收支记录逐一核对,并根据月末未达账项,按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财务主管审核后,由会计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云南省江西商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商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施行。


文章分类: 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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