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西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江西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职务人员。

第三条 本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从事主要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3年以上主要业务领域内经历,熟悉情况,有良好声誊;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六条 本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特别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本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本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在本商会兼职。个别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本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三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商会秘书长为专兼职均可,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六条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其他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八条  本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文章分类: 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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