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西商会资产管理制度

云南省江西商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商会办公物资的管理归为商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凡办公室常规用品,由采购人员统一购置。

第三条商会办公室正常业务使用的办公器具、办公耗材、机器设备、配件等,统归办公用品。成本造价较高的贵重设备记为公司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登记,责任到人,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商会的办公用物品和资产只有使用权,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六条闲置的公物,要主动送交仓库。

第七条公物损坏要分清责任,无故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自然损坏的按规定修理,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贵重物品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未经领导同意,严禁借出。

第九条固定资产每年一次,由财务部、办公室共同进行清查核对。做好清查盘对账,发现问题分析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养,原则上按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的原则,使用按照固定资产的种类、性能、特点要求进行保养。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维修。

第十二条 因使用管理人不负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私自转借他人的,或擅自把公物占为己有的,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人为造成公物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由负责人赔偿。

第十四条 丢失公物要赔偿,赔偿标准按市场价格为准。      

第十五条 对登记在册的自然损坏,又没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实行报损、报废制度。

第十六条 资产的报损、报废,由办公室申报财务部长、秘书长签字许可后方可报废。

第十七条 对报废资产的处理,由办公室负责。折价处理,价款交财务部。


文章分类: 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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