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西商会财务报告制度

云南省江西商会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会财务报告编制,防范商会不当编制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财务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商会对外提供的反映商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商会会长及理事会对本商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集体负责。

第四条 商会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财务报告等。

第五条 商会财务部对编制财务报告所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对授意、指使、强令商会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之情形,商会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商会会长汇报。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

第七条 商会编制财务报告,应当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财务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需要设置和管理会计核算科目和账簿。商会财务报告制度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商会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财务部应当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管理,应当定期检查明细科目之间的串户或使用错误,发现科目使用错误或串户,应当立即通知凭证处理人员或数据录入人员修改后审核,并根据实际差错原因及发生时间办理相应的调账手续。

第十条 商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进行结账,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商会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

第十一条   商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二条  商会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十三条  商会发生换届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商会停止运行时,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商会财务部应当于规定日期前向监事会、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商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商会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商会编制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商会会长、财务部长、会计签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商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文章分类: 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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